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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公布典型案例!|热文

发布时间:2023-06-06 06:56:26 来源:锡林郭勒日报社

锡盟公布典型案例!

6月5日

锡盟中级人民法院、锡盟检察分院


【资料图】

召开环境资源主题发布会

公布了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1

锡盟检察分院支持

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诉某公司

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7月,苏尼特左旗某能源公司越界剥离土方、压占草原堆土,形成30多米深的大坑和20多米高的土堆,造成542.8亩草原严重破坏。2014年5月31日,该公司采矿权到期,采矿权范围内的202.8亩和越界开采及压占的542.8亩草原均未治理。2017年9月,苏尼特左旗某能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母公司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承继,被破坏的草原及矿山始终未得到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损害。

2019年10月12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2019年11月11日,锡林郭勒盟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锕锷铱协会)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锕锷铱协会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依法将调取的证据材料移交锕锷铱协会,并就证据的完善、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与锕锷铱协会多次沟通。2020年6月1日,锕锷铱协会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22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发表出庭意见。庭审中,被告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全部认可,锕锷铱协会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一、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赔偿被破坏草原植被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30.07万元;二、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通过北方新报公开赔礼道歉;三、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向锡林郭勒盟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支付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鉴定费6.8万元;四、本案诉讼费4240元由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公益保护目的实现,同意调解。

2021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2022年1月9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2022年5月30日,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将赔偿款全额交付至损害结果地苏尼特左旗财政非税专户,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欲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并就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及时沟通,确保公益保护成效。在支持诉讼过程中,社会组织撤回诉讼请求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公益保护目的确已实现的,检察机关应当同意社会组织撤回诉讼请求或达成调解协议。

2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

草原生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东乌珠穆沁旗某砖厂在未经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占用76.4555亩草原用于堆放半成品砖、成品砖、矿渣、建设工人宿舍等,导致被占用草原植被损毁,草原生态遭到破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后,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于2020年4月15日向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未积极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2021年12月20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辖区内行使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砖厂未经批准,在被告单位监管的辖区内违法占用草原,生产页岩砖、晒半成品和成品砖、堆放矿渣和煤矸石、建设工人宿舍等,被占用的草原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草原生态服务功能遭到严重破坏。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职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强化诉前程序督促效果,促进依法行政,从而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目的。

3

锡盟检察分院诉曲某某等四人

破坏草原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晚上8时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乌拉盖管理区巴彦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三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兴安盟科右中旗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第四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芍药185.4公斤。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和曲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对草原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曲某某四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收购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5881.11元;分别判令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3497.52元、4714.85元、3014.58元,同时在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草原损害的范围内与曲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6000元,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乌拉盖管理区以上政法单位新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公告。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盗挖野生芍药日益猖獗,极易造成草原沙化,对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直接导致自然生长地野生芍药种群数量的减少,破坏了该地区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全盟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盗采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成本,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种功能。

4

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从东乌珠穆沁旗满都胡宝力格镇牧区收购牲畜后返回乌拉盖管理区,在途经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境内时,发现公路路基北侧约5米处的湿地草原上有5只天鹅幼雏(活体),遂徒手将5只天鹅幼雏(活体)全部捕捉后放在其车内,不顾路人阻拦驾车驶离现场。经群众举报,于某某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民警抓捕。经鉴定,于某某猎捕的5只活体幼雏均为雁形目鸭科大天鹅,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幼雏5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某某承担民事赔偿金12588元,其中5000元用于制作生态环保警示牌,并通过乌拉盖管理区融媒体中心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6月,于某某在案发地设立了生态保护警示牌,通过乌拉盖管理区融媒体中心公开赔礼道歉,并走上街头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全面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在案发地设置野生动物保护警示牌,让违法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现身普法等方式,彰显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司法理念,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提升人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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